字词 | 价值原则(又作价值联系原则) |
释义 | 价值原则(又作价值联系原则)【德】Wertprinziplen译文来源[1]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622. 定义亦称“价值联系原则”。德国李凯尔特用语。价值指事物和现象的意义,价值原则即用事物是否具有意义这一原则作为区分文化现象和自然现象的标准。是李凯尔特历史哲学的基本原则。在《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中提出。李凯尔特认为,对文化现象的考察须从价值的观点出发,撇开文化现象的固有价值,这些现象就成了自然现象。历史学家研究的历史材料有很大的选择余地,但如何选择历史材料,即怎样确定它们是否有重要意义,是不是本质的,其标准只能是它们是否与文化财富所固有的价值有联系。有联系,便是本质的、重要的、有意义的,反之则非。故“价值原则”又称“价值联系原则”。价值与现实的联系有两种,一种是价值附着于对象之上,使对象成为财富;另一种是价值与主体的活动相关,使这种活动成为评价活动。前者是理论的,后者是实践的。两者在逻辑上有原则区别。历史学家的活动只涉及前者,即确定历史事件在理论上与价值有无联系,或者说是否是本质的、有意义的,而不是对历史事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金炳华,冯契,2001:622)。在李凯尔特看来,对文化价值及其超验性的确认,既为历史认识论提供了一个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概念基础,又使历史学摆脱了客体化和主观主义的纠缠,从而有可能成为一门科学。既然历史创造了文化财富,文化价值即实现于文化财富之中,那么我们可以根据有无价值或与价值有无关系来判定历史与自然的对立,并据此从质料上区分开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他认为,所谓自然乃是“那些从自身中成长起来的、诞生出来的和任其自生自长的东西的总和”,与之相反,文化则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生产出来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李凯尔特,1986:20)。价值为文化现象所固有,而与自然现象无关,与之相应,自然科学以后者为对象,文化科学则以前者为对一象。可见,是否与价值相关,不仅是文化与自然刘立的标志,也是划分文化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主要根据(刘莘,1995:47)。由此可见,“价值”一词始终是李凯尔特的核心概念。他主张从质料或形式的角度区分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而其标准就是是否含有价值,价值是文化对象所固有的,没有价值也就没有任何历史科学。关于价值概念。李凯尔特认为“价值是文化对象所固有的,因此我们把文化对象称为财富,以便使文化对象作为富有价值的现实同那小具有任何现实性并且可以对现实性小加考虑的价值本身区别开来,自然现象小能成为财富,因为它与价值没有联系。”价值与文化对象联系紧密,一旦分开,文化对象就会变成纯粹的自然。“价值能够附着于对象之上,并山此使对象变为财富;其次,价值能够与主体的活动相联系,并使主体的活动变成评价”。价值也是历史学家在挑选材料时借以区分本质成分和非本质成分的标准,“通过文化所固有的价值以及通过与价值的联系,可叙述的、历史的个别性概念才得以形成。”这就是价值联系原则,而历史科学的个别化方法也就是与价值相联系的方法。 定义来源[1]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622.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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