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理的自爱(又作理性自利) |
释义 | 合理的自爱(又作理性自利)【英】rational self-interest译文来源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512. 定义英国斯宾塞用语(金炳华等,2001:512)。在斯宾塞看来,理想社会之完人与最大幸福并非南辕北辙。他认为,若要享受最大的幸福,首先就应明确达到最大幸福的条件,人是一个可见、可触的实体,他有一定的特性,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有一些不变的需要,而幸福则是一种特殊的生活。斯宾塞坚持从社会状态中来考察达到理想社会,或者说获得最大幸福的条件。他认为,在这些条件中,正义是首要的,但是,要达到最大幸福,仅有正义是不够的(周辅成,1987:628)。斯宾塞认为,即使人们互不侵犯各自的活动范围,也还有可能在相互之间产生一些苦痛的情感,以至于减小幸福的总量。因此,人们应该做到“不仅不减小他人的活动范围,而且,也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使他人遭受不幸。”这一条件,即斯宾塞所说的“消极的仁慈”(negative beneficence)。此外,斯宾塞还提出了“积极的仁慈”(positive beneficence)作为达到最大幸福的条件。所谓“积极的仁慈”就是,它不仅不以任何方式伤害他人,而且还积极地关心和爱护他人,热情地为他人谋幸福,并能从他人的幸福中得到幸福。显然,“积极的仁慈”较“消极的仁慈”,其意义要更进一步。最后,斯宾塞认为,在遵守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一个条件,这就是合理的自爱,若个人完全置自己于不顾,没有合理的自爱,这不仅不现实,而且也不足以达到最大量之幸福(周辅成,1987:629)。这样,在斯宾塞看来,要实现理想之社会,达到最大的幸福,有四个条件:即正义、消极的仁慈、积极的仁慈和合理的自爱(金炳华等,2001:512)。 定义来源[1] 周辅成.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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