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充足理由律(叔本华、逻辑) |
释义 | 充足理由律(叔本华、逻辑)【英】law of sufficient reason;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译文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580. 定义古希腊时期,留基波就表达了关于充足理由的思想,他认为“没有一个事情的产生是没有原因的,一切都是在某种根据上由必然性产生出来的。”17世纪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对单子的存在所作的解释中明确表述了这一规律,把充足理由律作为关于事物真理的原则。他把真理分为“理性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认为不矛盾律是理性的真理的标准,而充足理由律是事实的真理的标准(谭鑫田,1992:71)。莱布尼茨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内容是,在论证过程中,任何一个论断确定为真时,必须具有充足理由。其公式是:A真,因为B真,并且B能推出A,公式中的“A”代表在论证中被确定为真的判断,“B”代表用非确定。“A”真的判断(它可以是一组判断)。”由B能推出A“体现了论断与论据之间的必然的逻辑关系。它的特点是:理由本身必须真实,并且能由这个真实理由中必然地得出所要论证的判断。充足理由律是客观事物间必然联系的规律性的反映,它的作用就在于它保证思维的论证性。违反它要犯“虚假理由”或“推不出”的逻辑错误(高清海,1988:291)。在叔本华哲学体系中充足理由律这个范畴,意指先天意识着的客体所具有的一切形式的共同表述。 叔本华以“世界是我的表象”这一唯物论的命题出发,指出世界上的一切,都具有以主体为条件,并为着主体而存在的性质,主体认识一切,却并不为任何事物所认识。主体与客体构成世界的两个半面,双方既不可分割,又互为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我们先天意识着的认识客体的那些形式,即“充足理由律”(充足理由律.via: http://book.duxiu.com/EncyDetail.jsp?dxid=900005802054&d=01804D17C4742AA87062B4B178B4A9A8)。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是解释一切的原则,他把充足理由律分为四种形态,即存在的理由律、变化的理由律(知性和因果律)、行为的理由律(自我意识和动机)、认识的理由律(认识的根据和逻辑),充足理由律不触及主体,而只是客体的形式,客体也正因此而不是自在之物。 叔本华关于充足理由律的思想,最早发表在1813年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四重根》中,在《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中作了更充分的论述。 定义来源[1] 谭鑫田.西方哲学辞典[Z].山东人民出版社.1992.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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