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道德的唯心主义 |
释义 | 道德的唯心主义【德】moralisch idealismus译文来源[1] Myers, D. N. Herman Cohen and the Quest for Protestant Judaism [M]. New York: Leo Baeck Institute, 2001: 196. 定义新康德主义马堡学派的创始人柯亨(Hermann Cohen,1942—1918)的伦理学说,是其批判的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柯亨把纯粹认识的逻辑当作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基础,把伦理学当作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体系的核心。他认为在伦理学研究中,虽也要运用数学自然科学所运用的先验逻辑方法,但伦理学不是这一方法的引申,相反,自然科学的确实性和必然性须到道德观念中去寻找。科学事实总是偶然的,有条件的,为了使它们的可靠性获得证明,必须寻找某种必然的、无条件的东西。只有作为善的道德观念的目的观念才能提供这种东西。一切观念都和道德利益有关,都和走向何处和为什么目的这个问题有关。他认为人如处于家庭、教会、民族等等的现实的社会联系中,就不能摆脱由这些联系所引起的矛盾,不能达到人的纯粹的自我意识、纯粹意志,即人的纯粹性。纯粹意志的伦理学以法学为基础,一切伦理规范均须符合法律,个人对国家法律应绝对服从(冯契,2001:224)。接着他认为,康德的“绝对命令”这一伦理学的最高原则的深刻意义,表现在“人是目的”这个原则之中。这个原则包含了未来人类的崇高理想,即社会主义的道德理想。因此,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社会主义的理论。为了实现伦理社会主义的理论,柯亨提出:首先需要的不是改造经济关系,消灭私有制,而是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使康德的“绝对命令”成为人们的普遍的行为准则,把社会主义归入脱离现实的纯粹意志领域。这些观点对后来E.伯恩斯坦等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者有重大影响。 定义来源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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