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契约论》 |
释义 | 《社会契约论》【法】Contrat social; 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译文来源[1] The Social Contract or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Right. via: http://www.online-literature.com/rousseau/social-contract-or-principles-/ 定义《社会契约论》全名为《社会契约论,或政治权利的原理》。法国卢梭著。1762年于阿姆斯特丹出版。全书4卷。第1卷主要论述政治社会的合法基础。认为社会秩序所依据的权利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在转让自由的基础上制订人人必须遵守的契约。第2卷主要论述主权。认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是集体的生命,所以永远不可转让。第3卷主要论述政府形式。认为政府就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使两者得以互相适应,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护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第4卷主要论述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认为公意与国家的兴亡密切相关。当国家与法律完全体现公意时,国家的全部力量就实现出来。该书在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起过进步作用。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两国的宪法在很大程度上都直接受到该书的影响。它对我国民主主义革命也发生过积极影响。(金炳华,2003:60)《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政治法律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在革命后的长时期里成为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石。卢梭的思想对后世思想家们理论的形成有重大影响。总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对社会的发展起过重大的推动的作用,但这并不能掩盖他理论上本身的缺陷。他之谓“我要探讨的是权利的道理,而不是事实”,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得到理解,但是这种唯心的论证方法,显然还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也正是因此,才不断地有人对所谓的“社会契约论”提出挑战。(《社会契约论》.via: http://baike.sogou.com/v564577.htm?fromTitle=%E7%A4%BE%E4%BC%9A%E5%A5%91%E7%BA%A6%E8%AE%BA) 定义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例句1. 在这以前,社会学家不善于往下探究像生产关系这样简单和这样原始的关系,而直接着手探讨和研究政治法律形式,一碰到这些形式是由当时人类某种思想产生的事实,就停了下来;这样一来,似乎社会关系是由人们自觉地建立起来的。但这个充分表现在《社会契约论》思想(这种思想的痕迹,在一切空想社会主义体系中都是很明显的)中的结论,是和一切历史观察完全矛盾的。——《列宁选集(第一卷)》,1972:7 1. 2. 在这里,格律恩先生的天才的新方法是:第一,他把从“社会契约论”和“政治经济学”中摘录的引文堆到一起,第二,他把卡贝在末尾讲的放在开头。卡贝写出了他所引证的卢梭的著作的名称,而格律恩先生对这些著作的名称却只字不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1956:621 2. 3. 正是宪法、法权体系、任何领域的思想观念的独立历史的这种外表,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如果说,路德和加尔文“克服”了官方的天主教,黑格尔“克服”了费希特和康德,卢梭以其共和主义的“社会契约论”间接地“克服”了立宪主义者孟德斯鸠,那末,这仍然是神学、哲学、政治内部的一个过程,它表现为这些思维领域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且完全不越出思维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九卷)》,1974:95 3.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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