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
释义 |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法】De la législation ou principes des lois译文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0. 定义《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亦译《论法制》,是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利的代表作。1776年出版于阿姆斯特丹,我国由何清新根据俄文本转译的中文本载于196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马布利选集》。全书分上下两篇。该书通过两位在国家制度和社会问题方面颇有见地的英国人与瑞典人的对话,详细阐述了马布利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制定了逐步实现理想国家的社会改革纲领。马布利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猛烈抨击了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本原因。马布利从自然权利或自然秩序出发,认为自然界给予人类的一切权利都是平等的。马布利在书中主张建立斯巴达式的公有制社会,要求制订和实施具有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性质的法律,逐步克服私有制观念和增强公有制观念,实现理想的公有制共和国。《论法制》是继摩莱里《自然法典》以后的第二部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著作,它摆脱了早期空想主义者采用文学作品来虚幻描绘理想社会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和无产阶级先驱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具有积极意义,恩格斯称该书为“直接的共产主义理论”,称马布利是社会主义的最初代表。但该书提到绝对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主张通过和平途径实现理想社会,反映了马布利的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蒋永福等,2000:467)。 定义来源蒋永福,吴可,岳长龄.东西方哲学大辞典[Z].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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