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辩证法的要素 |
释义 | 辩证法的要素【英】dialectical elements; elements of dialectics译文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722. 定义辩证法的要素,是指构成唯物辩证法的内容的具体范畴。最初由列宁于1914年在《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中提出。列宁认为唯物辩证法主要是由三种基本要素所构成,即(1)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即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自身;(2)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即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3)分析和综合的结合(金炳华,2003:722)。此后,列宁又在《辩证法的要素》中对辩证法的要素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认为唯物辩证法主要由十六种基本要素构成:“(1)观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2)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3)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4)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5)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6)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7)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8)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的每个事物联系着的”;“(9)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10)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11)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12)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13)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14)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15)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16)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15和16是9的实例)”(刘文英,1986:77-78)。以上16条可分别概括为观察的客观性,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事物的运动,自己运动,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对立面的斗争或展开,分析和综合,联系的多样性与普遍性,对立面的转化,认识的量的增加,认识的深化及其无限过程,范畴的发展,事物发展的曲折性(否定之否定),事物发展的周期性,内容和形式,质和量。列宁还强调,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十六要素对唯物辩证法前提和基础、辩证法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范畴、对认识辩证法的揭示等等做出了总结,反映了列宁对辩证法理论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与思考,是列宁试图建构唯物辩证法科学体系的初步纲领(李淮春,1996:30)。 定义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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