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教会法 |
释义 | 教会法【】corpus juris canonici译文来源[1] Marx, K. & F. Engels. Karl Marx Frederick Engels Collected Works (Vol. 1) [M]. London: Lawrence & Wishart, 1960: 19. 定义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及基督教的其他一些教派(如新教的圣公会和加尔文教等)的各种法规。又称“寺院法”、“宗规法”。在法学著作中,通常专指中世纪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孙国华,1997:240)。教会法的拉丁文是Jus Canonicum或Jus Ecclesiasticum,其中Jus(法)意味着“善好”、“公正”和“平等”。从教会建立之初,法律秩序便存在于其中。教会法律一开始仅是一套有关教义、崇拜、道德、纪律以及教会结构等方面内部事务的规则。随着罗马帝国确立基督教为国教,教会变得更为注重律法,而不是单纯强调对上帝和邻人的爱。对中世纪的西欧人来说,教会秩序的统一性是日常生活的经验,教会法的普世意义毋庸多言。“在中世纪西欧社会中,教会的支配地位对西欧社会文明之发展以及基督教史至关重要,而这种支配地位的核心就是教会法制度。教会法像教会一样触及到了中世纪社会的最深层”(苏彦新,2011:137)。教会法既是宗教和政治的产物,又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世纪教会法不仅仍然是主要的宗教法渊源,而且在许多重要方面影响了现代世俗法律制度。但随着中世纪末期现代国家的诞生和基督教王国的分崩离析,教会法不再是基督教共同体(Christian commonwealth)的普遍约束。法律一元主义(legal monism)兴起,它认为制定和执行法律仅仅是主权民族或国家的一个职能,而教会法失去了它曾经拥有的主导地位。无论如何,西方的政治思想,乃至立宪政府的思想都起源于教会法,许多基本前提也基于后者。在迄今仍构成西方社会特征的一些基本观念和制度形成的过程中,中世纪教会法是一种基本的形成力(王笑红,2011:1-2)。可以说,教会法对于婚姻、财产、继承、犯罪与刑罚、证言及证据等方面都对世俗法有很大影响。同时,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与著作,对现代的国家观念、教会与国家的关系、及有关所有权、诚信、法人等活动思想和概念都有很大影响。 定义来源[1] 孙国华.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Z].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 例句1. 此后不久,我只从事一些正面的研究。我研究了萨维尼论占有权的著作、费尔巴哈和格罗尔曼的刑法、克拉麦尔的《论词义》、韦宁—英根海姆关于罗马法全书体系的著作和米伦布鲁赫的《关于罗马法全书的学说》,后者我现在还在研究;最后我还研究了劳特巴赫文集中的某些篇章、民事诉讼法、特别是教会法,后者的第一部分,即格拉齐安的《矛盾宗规的协调》,几乎全部在《[法典]大全》中读完了,并且作了摘要;我也研究了附录——朗切洛蒂的《纲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卷)》,1982:16 1.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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