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三股势力 |
释义 | three evils 2001年6月15日,上合组织(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SCO)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首次对“三股势力”,即恐怖主义(terrorism)、分裂主义(splittism)和极端主义(extremism)作了明确定义。暴力恐怖势力(violent terrorists)是指“通过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制造恐怖,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团体或组织。”如拉登(Bin Laden)就是恐怖主义组织头目。暴力恐怖势力自20世纪的60年代末起就开始在中亚地区兴起,1980年代以后,此种势力活动日益猖獗。世界著名的恐怖组织如基地组织(al-Qaeda)等均以中亚地区为重要活动基地。民族分裂势力(ethnic separatists)是指“从事对主权国家构成的世界政治框架的一种分裂或分离活动的团体或组织”。其正式名称是泛突厥主义(Pan-Turkism),因为中亚是突厥语民族地区。俄罗斯车臣(Chechnya)非法武装组织就是一例。宗教极端势力(religious extremists)是指打着宗教的名义,利用“宗教”作掩盖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如乌兹别克斯坦(Uzbekistan)和东土耳其斯坦(East Turkestan)的伊斯兰运动组织(Islamic movement)。我国分裂主义者(national splitters; secessionists)“疆独分子(advocates for the independence of Xinjiang)”显然得到国外“三股势力”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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