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斯(William David Ross) |
释义 | 罗斯(William David Ross)【英】William David Ross译文来源[1]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922. 定义英国哲学家,义务论直觉主义代表之一。先后在爱丁堡大学和牛津大学巴里奥尔学院读书。1929-1949年任牛津大学巴里奥尔学院院长,并一度任牛津大学副校长,他的道德观点受普里查德和摩尔的影响,认为义务、正当和善是存在的,但不能定义,不可归结为客体的属性,只有凭借直觉才能认识。正当是行为的属性,不依赖于情感、道德的善却属于情感。认为善是决定行动正当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唯一的,更不是主要的因素。一个正当行为在道德上不一定是善的,也许是恶行为。反对功利主义提出的“尽力做获得最大限度的善的事情”的观点,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主要概念,认为人们应当“去做每一个拥有更多义务的行为”。提出七项始表义务,提倡为义务本身而履行义务。把义务感看成是人活动的最高动机,认为只要出于义务感的行为就是正当的。通过分析正当、善和义务等概念,提出道德概念的特有性质。道德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不同,以及义务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作用,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金炳华,2001:922)。在伦理学问题上,一方面,他继承了英国伦理直觉主义者穆尔·普里查德等人的基本观点,认为正象感官知觉构成了自然科学的材料一样,受过良好教育、富有思想的人的道德信念构成了伦理学的材料。最基本的道德特性是无法感知的,不能用自然科学或感觉经验加以认识和解释,只能由直觉把握;另一方面,他又对以往的伦理直觉主义理论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认为“正当”和“善”同是伦理学的核心概念,它们各自表示某种独特的、不可定义的客观性质。一个行为与其价值、善恶的关系只是使该行为正当或错误的因素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它因素也可在正当、错误问题上发生作用。由于他综合了当时英国以牛津大学为代表的义务论直觉主义和以剑桥大学为代表的价值论直觉主义观点,所以有人称之为“牛桥”观点。罗斯对伦理直觉主义理论的另一重要贡献是对所谓“显见的”义务和“实际的”义务所作的区分。“显见的”或“有条件的”义务即人们一望便知的义务,如讲真话、遵守诺言等。“实际的”或“绝对的”义务则是在深思熟虑、权衡利弊之后所感到的义务。当人们选择行为、作出决定时,如果只有一种显见的义务,那么它也就是实际的义务,如果有多种显见的义务相互矛盾,则其中必然只有一种实际义务是应当履行的。人们永远应当履行这种最大的义务(朱贻庭,2002)。主要著作有《正当与善》、《伦理学基础》。 定义来源[1]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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