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社会契约论 |
释义 | 社会契约论 【法】le contrat social译文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280. 定义“社会契约论”又称“民约论”。这是卢梭于1762年发表的一部论述国家和法律问题的重要著作。卢梭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人们自愿转让自然权利而缔结契约理论”(金炳华,2003:1252)。公元前5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已经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家广泛地传播了社会契约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霍布斯、洛克,荷兰的斯宾诺莎,法国的卢梭。他们认为,国家是人们出于某种需要缔结契约把权力集中而形成的对社会契约的具体描述。霍布斯从他“人对人是狼”的人性恶的观点出发,说由于在自然状况下人们生活于痛苦之中,为了摆脱这种状态,全体人民相互之间订立了契约,把全部自然权利自愿交给一个统治者,统治者不参加订立契约,也不受契约的约束,因此他得出最后专制的结论。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认为,自然状态虽然一般地属于和平状态,但为了改变自然状态下存在的种种不便之处,统治者和全体人民之间通过订立社会契约,人民向统治者交出部分权利,统治者因而获得了统治权,但人民保留了一些最重要的权利,如自由、平等、财产、安全等。人民和统治者都必须遵守社会契约。因此,他们主张实行分权的君主立宪制。卢梭把社会契约与人类不平等状态的发展联系起来。按他的说法,自然状态是人类历史上的黄金时代,但因私有制的出现而导致的人类不平等,使人类的生存遭到了威胁。为了摆脱威胁,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组织起来,进入到政治社会。每一个社会成员把全部权利转让给集体,同时也获得了其他每一个成员所转让的全部权利。这样,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人,实际上只是服从自己,他由此得出了人民主权的结论。当人类不平等发展到顶峰,出现暴君和暴政统治之时,人民有反抗权,即通过起义推翻暴政,订立新的社会契约建立真正的平等社会。社会契约论的第一卷主要探讨了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过渡到国家状态(政治状态)以及社会契约的基本条件等。第二卷主要讨论了国家及其主权的性质和立法的关系,指出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最集中的体现就是立法权。第三卷主要讨论政府的形式,认为政府只是主权者的执行人,根据主权者所委托的执政者人数的多少,政府形式可以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或皇家政府。小国寡民适宜于民主政府,中等国家适宜于贵族政府,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第四卷重点探讨了巩固国家体制的方法。卢梭认为,人们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的条件下彼此都是平等的。私有制的产生和财产不平等的发展,使得人们从自然状态向市民状态过渡,并形成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因而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但是政治不平等的发展,社会契约的破坏,导致新的无权状态。为了消除这种状态,作者提出把社会契约作为一种手段,人们借此保留他们原有的自由,同时把社会“公意”树立为主宰以创建道德。社会契约论否定君权神授,为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及美国的民主革命提供了理论纲领,为欧洲现代政治体制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中起过积极的作用(孙国华,1997:365)。但它对国家和法的起源的解释,离开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分析,是不科学的,是一种历史唯心主义观点(刘炳瑛,1988:375)。 定义来源[1]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例句1. 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十八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逊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象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不过表示对极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这同卢梭的通过契约来建立天生独立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联系的社会契约论一样,也不是以这种自然主义为基础的。这是假象,只是大大小小的鲁滨逊一类故事所造成的美学上的假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上)》,1979:18 1. 2. 正是宪法、法权体系、任何领域的思想观念的独立历史的这种外表,首先蒙蔽了大多数人。如果说,路德和加尔文“克服”了官方的天主教,黑格尔“克服”了费希特和康德,卢梭以其共和主义的“社会契约论”间接地“克服”了立宪主义者孟德斯鸿,那么,这仍然是神学、哲学、政治内部的一个过程,它表现为这些思维领域发展的一个阶段而且完全不越出思维的范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九卷上)》,1974:95 2.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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