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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
释义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法】

De la législation ou principes des lois

译文来源

[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0.
[2] Gabriel Bonnot de Mably. v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Gabriel_Bonnot_de_Mably#Writings

定义

《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亦译《论法制》,是18世纪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利的代表作。1776年出版于阿姆斯特丹,我国由何清新根据俄文本转译的中文本载于1960年商务印书馆出版的《马布利选集》。全书分上下两篇。该书通过两位在国家制度和社会问题方面颇有见地的英国人与瑞典人的对话,详细阐述了马布利的空想社会主义学说的基本观点和理论依据,制定了逐步实现理想国家的社会改革纲领。马布利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猛烈抨击了私有制,认为私有制是一切罪恶的根本原因。马布利从自然权利或自然秩序出发,认为自然界给予人类的一切权利都是平等的。马布利在书中主张建立斯巴达式的公有制社会,要求制订和实施具有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性质的法律,逐步克服私有制观念和增强公有制观念,实现理想的公有制共和国。《论法制》是继摩莱里《自然法典》以后的第二部空想社会主义的理论著作,它摆脱了早期空想主义者采用文学作品来虚幻描绘理想社会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思想的发展和无产阶级先驱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具有积极意义,恩格斯称该书为“直接的共产主义理论”,称马布利是社会主义的最初代表。但该书提到绝对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主张通过和平途径实现理想社会,反映了马布利的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蒋永福等,2000:467)。

定义来源

蒋永福,吴可,岳长龄.东西方哲学大辞典[Z].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

网络参考例句

例句 1:
从温斯坦莱、到摩莱里、马布利等人,他们从法理上或从制度设计上论证和规划未来的理想社会,如英国温斯坦莱的《自由法》(1652年)、法国摩莱里的《自然法典》(1775年)、马布利的《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1776 年)等等,初步表达了区别于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法制、劳动人民依法治国等思想,透出了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微光。其中闪烁着真理光芒的思想精华已成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正义观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正义观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12

例句 2:
马布利早年曾充任红衣主教的秘书和外交部的要职。1746年离开政界,潜心于社会科学的研究工作,著有《论法制和法律的原则》、《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等。——“空想社会主义发展三阶段异质界说”,载于《前沿》2010年第16期

例句 3:
从17世纪英国革命时代温斯坦莱的《自由法》到18世纪法国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和马布里的《论法制和法律的原则》等,开始从理论上探讨和论证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建立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平等社会,力图把这种社会看成是现存的经济过程、社会过程和政治过程的自然结果;主张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把这种理想社会法律化、制度化;宣传通过教育和采取限制大地产、取消财产继承权等过渡性措施,以实现禁绝一切享受的理想社会。——“社会主义和‘以德治国’”,载于《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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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7/1 16:4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