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商谈伦理学 |
释义 | 商谈伦理学【英】discourse ethics译文来源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1235. 定义商谈伦理学又称为交往伦理学(Communication Ethic),是哈贝马斯提出的一种新型伦理学。在其著作《商谈伦理学诠释》(ErlauterungenzurDiskursethik)中他作了系统的论述。其基本问题是:道德律令和规范在何种意义和以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哈贝马斯针对这个问题所得出的解答是,从论证的角度,以交谈原理所获得的普遍性可以使规范正义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在言语行为中,命题的真理性与规范上的正当性,作为不同行为的两项最基本条件,是可以通过讨论方式而协调地实施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各种各样的交谈,任何退出交谈的可能性是没有的,谁都会参与至少一个最低量的不可抗拒的交往。哈贝马斯清醒地认识到:“在后形而上学思维的现代条件下,哲学伦理学连自己的实质性内容也放弃了。因为,鉴于已经合法化的多元化世界观,伦理学不再能表明成功生活的一定范式并把它推荐为效仿的对象。如果在自由社会里每个人都有阐明和追求自己好的或者没有失误的生活构想的权利,那么伦理学就必须把自己限制在形式的着眼点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2002:141)。哈贝马斯认为,在价值多元化的时代,没有任何一种权力、思想能够或者要求统一人们的思想、道德意识和生活方式,他在商谈伦理学中强调普遍性原则,但这种普遍性不是道德专制,其必须与交谈原则相结合,是在理性普遍规则下的合理对话形式(洪波,2007:33)。这种结合要求一切的规范的有效性要由参与交谈获得一致同意来保证。人可以承认或否认某种社会、个人的生活是否道德,但人只能在交往对话关系中成长并创造生活,“只要一切有关的人能参加一种实践的商谈,每个有效的规则将会得到他们的赞成”(薛华,1988:2)。哈贝马斯以此来避免他的伦理学与康德的先验实践理性相混淆。哈贝马斯认为康德伦理学是西方近现代主体性哲学时期最有价值的伦理学,因其强调了道德判断的真理性与普遍性。在经过了语言哲学的现代转向之后,康德建构伦理学的言说方式已过时,其论证基础就显得非常薄弱。所以,商谈伦理学是在语言哲学的时代保卫早已由康德所提倡的道德判断的真理性和普遍性信念。交谈伦理学的原则隐含着两个基本假设。其一,有效性的规范要求,具有认识论上的意义,可以被看作是真理性的表述。其二,为了在理性基础上建立有效的规范和道德律令,必须进行必要的讨论与交谈,容许一切参与者发表各种不同意见,照顾到一切参与者的有关利益。只有在这两个假设作为前提的条件下,普遍性原则才能完整地体现出来;哈贝马斯以商谈伦理学的建立,完成他在伦理学上所进行的“范式转换”,将道德的理性基础从“意识理性”转换到“交往合理性”,从“主体性”转换到“主体间性”( 商谈伦理学.via:http://epub.cnki.net/kns/brief/default_result.aspx)。使“交往合理性”、“主体间性”成为道德基础,这种尝试在伦理学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定义来源[1]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哈贝马斯在华讲演集[M].人民出版社,2002.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随便看 |
汉译英翻译词典收录46835条汉英翻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文字词的英语拼写、翻译、音标、读音、用法、例句等,是英语学习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