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诺齐克 |
释义 | 诺齐克【英】Robert Nozick译文来源[1] 朱贻庭,崔宜明.伦理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 定义诺齐克(1938—2002)美国伦理学家、哲学家。先后在哥伦比亚大学和普林斯顿大学学习,1963年获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1965年到哈佛大学任教,曾任该校哲学系系主任。代表作《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1974)和《哲学的解释》(1982)。《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内容上与罗尔斯的《正义论》处于对立的两极,影响上几可与《正义论》匹敌,而诺齐克也往往被人与罗尔斯相提并论。他否定了罗尔斯“使最差者获得最大好处”的原则,而诉诸人的权利。认为权利是道德的根本标准,它不是目的,但它是一种对任何行为都始终有效的道德边际约束。人们对于生命、自由和合法获得的财产的权利是绝对的,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行为都必然是错误的,即使国家也无权侵犯个人的权利。他的理论主要关心规范伦理学在政治领域的应用,个人权利是他的理论核心,也是他国家理论的出发点。提出“最弱意义的国家”,认为这是一种最少管事、除了保护性功能之外再无其他功能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它的职能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诈和强制履行契约。因为它保护人们的权利不受侵犯,所以这种国家是必要的,也是能够在道德上得到证明的。但国家的职能到此为止,如果国家管更多的事,就要侵犯个人的权利,在道德上就是不可证明的。特别批评不加论证地接受的平等概念,认为应当追溯到人们的财富是如何获得的,如果人们的财富是在丝毫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合法地获得的,“那么任何人都无权在不征得他们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剥夺他们的财富,未经论证的平等不能成为国家扩大其功能的理由”。诺齐克的权利理论和国家学说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构成尖锐对立,反映了社会政治伦理学说的进展与深化(金炳华等,2001:1068) 定义来源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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