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价值论直觉主义(又作功利论直觉主义) |
释义 | 价值论直觉主义(又作功利论直觉主义)【英】axiological intuitionism译文来源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621. 定义把善、恶当作主要范畴进行逻辑分析的一种直觉主义伦理学说。英国哲学家摩尔所创立。在1903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这部“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的元伦理学经典著作中,摩尔以深刻的洞察力表达了对传统伦理学研究方式的强烈不满,强调了对伦理问题进行分析的必要性。摩尔认为,伦理学不应该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研究道德概念。伦理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善、正当、义务等道德概念进行逻辑分析,以确定这些概念的性质和意义(张晓华,2007:12)。在《伦理学原理》的序言中,他一针见血地指出:“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一切哲学学科上一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一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摩尔,1983:1)。可见,他认为伦理学的首要任务是分析和确定“善的”、“正当”、“义务”等伦理词的意义和性质,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使用逻辑分析的方法。通过分析,可以得出善是简单的,不可分析和定义的。在论证不能给善下定义时认为,所谓下定义就是分析,就是把复合的客体划分成单纯部分并描述这些部分,而“善的”是一种单纯的概念,没有部分,不是复合的,所以不能下定义。虽然善是不能定义的,但“善事物”或“善的东西”却可以下定义,因为“善的”是个形容词,而“善的东西”则是“善的”“所适合的一个名词”,是具有善性质的事物。“善的东西”是个“复合体”,因此可以分析,可以下定义。在如何判断、认识善和恶问题上,认为善性质和善事物是“自明的”,既不能靠理性,也不能靠经验,而要靠道德直觉。直觉是认识善恶的方式。在分析“正当”和“义务”等属于“行为伦理学”的范畴时,认为正当和义务与善恶概念不同,不是“自明的”,不能通过直觉来认识,而必须从善那里推导出来。提出正当的定义是能产生可能最大总量的人类善。正当是达到善结果的工具。义务也是从善那里推演出来的,认为被评价为善的行动具有应该的性质,即是必须履行的行动。义务也被定为能产生可能最大总量的人类善。这种见解体现了摩尔的功利主义思想,因而又被称为“功利论直觉主义”,以此与罗斯的义务论直觉主义相对。摩尔对道德概念所作的逻辑分析,特别是对“自然主义谬误”的分析,为元伦理学所继承和发展,他的直觉主义为西方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新的方向,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朱贻庭,2002:661)。但有脱离社会道德生活的倾向。 定义来源[1] 张晓华.直觉主义价值论——摩尔的元伦理思想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7.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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