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义务论 |
释义 | 义务论【英】deontology; deontological ethics译文来源[1] 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643. 定义义务论亦译“道义学”、“本务论”、“道义论”或“非结果论”,即关于应当的学说,是康德哲学用语。“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指人的行为必须遵照某种道德原则或按照某种正当性去行动的道德理论。与“目的论”、“功利主义”相对。强调道德义务和责任的神圣性以及履行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以及人们的道德动机和义务心在道德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金炳华,2003:643)按照康德的义务论观点,道德法则既不是来自上帝和自然法,也不是来自社会功利和个人的欲求,而是来自纯粹理性对普遍规律的尊重,来自纯粹理性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即应该按照能够成为普遍规律的法则去行动。道德行为之所以具有道德价值,不是由于它为了什么利益、偏好,而是由于它出于纯粹的理性命令,去做应该做的事。行为的根据就在理性自身。例如,因说谎对自己不利而不说谎,这种行为就不具有道德价值。与此相反,因为说谎本身不正确而不说谎,这种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绝对命令就是道德价值的根据,是道德行为的最高原则。在这个意义上,遵从绝对命令的行为,即出于“应该”的行为,就是义务的行为。义务就是绝对命令对人的理性的要求,按照这种要求去行动,就是履行义务。因此,道德行为就是出于义务做出的行为,不掺杂任何个人的利益欲求和偏好。 定义来源金炳华.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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