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规范法学派 (又作纯粹法学派) |
释义 | 规范法学派 (又作纯粹法学派)【英】normativist school;pure theory of flaw译文来源[1] Normativism. via: http://encyclopedia2.thefreedictionary.com/Normativism 定义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是美籍奥地利学者凯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凯尔森从法律的基本规范入手研究,认为次级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于更高一级的法律规范,而最高级的法律规范即法律的“基本规范”。他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对这一基本规范的效力根据,他解释说,“这是从法律角度解释国家行为时假设的”(《法律学习小词典》编写组,2006:5)。规范法学派自我局限于法律的规范体系之中,舍掉法律的社会内容,纯粹用从规范到规范的方法探讨法律效力的根据等问题,因而又称为纯粹法学说(pure theory of flaw)。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其中的法律规范有不同等级(a hierarchy of norms),每一级规范的效力根据在于上一级规范(赵建文,2010:19)。亦称维也纳学派。凯尔森的著作有:《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问题》(1911)、《国家学概论》(1925)、《国际法概论》(1928)、《纯粹法学》(1934)、《法和国家概论》(1945)《联合国法》(1950-1951)、《国际法原理》(1952)和《什么是正义》(1957)等。该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还有A·韦德罗斯和A·默克尔等人。规范法学派认为法律科学的对象只有成文法规范或实在法规范,规定人们如何行为。法学研究的对象只能是法律,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纯粹从法的形式和概念研究法,并仅限于分析各种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系,不探讨法与其它因素的关系,也不涉及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规范法学派把法律规范分成各种等级,全部法律规范归于一个体系,下级规范的效力从上一级规范中取得,最高的规范是基础规范,是原始的假设,被预定为有效力。规范法学派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认为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创造出来的一个共同体,国家问题就是国内法律秩序问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上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属于一个法律体系,并且国际法优于国内法(董璠舆等,1993:6)。规范法学派是在19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康德的先验哲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又被分别列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该学派在欧美等国传播甚广,是20世纪资产阶级的主要法学流派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欧洲的作用日趋下降,但在拉丁美洲国家,还保持相当大的影响(车济炎,1987:300)。 定义来源[1] 《法律学习小词典》编写组.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学习小词典[Z].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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