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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规则义务论(又作规则道义论)
释义

规则义务论(又作规则道义论)【英】

rule-deontology

译文来源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487.

定义

规则义务论亦译“规则道义论”、“规则非结果论”。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种义务理论。认为存在着具有普遍性的、绝对正确的道德规则,人们的行为只要服从这些规则,就是道德的和正当的,而不必考虑行为的效果(朱贻庭,2004:401)。在西方现代伦理学中,义务论又被分为规则义务论和行为义务论(徐建龙,2009:21)。在西方,神诫论是一种典型的义务论。认为人只要信奉上帝或神,服从上帝或神颁布的一系列道德命令,其行为就是正义的;人们的行为只要符合上帝或神的旨意,就是善的,而不必考虑行为产生的后果。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是,一种典型的规则义务论。他反对功利主义的义务观,认为人必须为尽义务而尽义务,而不能考虑任何利益、快乐、成功等外在因素;只有出于善良意志即义务心,对道德规则即绝对命令无条件遵守的行为,才是真正道德的行为。规则义务论强调动机的纯洁性,注重理性的作用,认为道德原则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20世纪西方义务论直觉主义的代表人物罗斯则是规则义务论的典型代表。罗斯把义务区分为实际的义务和自明的义务,每一条实际义务的规则都因实际境况的道德矛盾而有例外,但“自明义务”如“忠诚的义务、赔偿的义务、感恩的义务、公正的义务、仁慈的义务、自我完善的义务、勿行恶的义务”则是无例外的规则,永远有效(魏英敏,1993:298)。规则义务论强调道德规则的普遍性和对人们行为的指导意义,有合理之处,但把道德规则与人们的功利分割开来,则是错误的。此外,某些规则义务论者把道德规则绝对化,忽视道德选择境况的复杂性和不同道德规则之间的冲突,不能给人的具体道德选择以科学的指导(金炳华,冯契,2001:487)。

定义来源

[1] 徐建龙.伦理学理伦与应用[M].合肥工业大学出版,2009.
[2] 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3] 朱贻庭.伦理学小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
[4]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

网络参考例句

例句 1:
根据康德的规则义务论,为恢复秩序采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措施是可选择的,并非绝对有效的,法治国家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警察权的行使应将对公民权利限制的程度降到最低。——《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研究》,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 Kantian deontology, to restore order to restrict civil rights of coercive measures is optional, is not absolutely effective, rule of law in responding to mass events, the exercise of police power be desirable to reduce the extent of restrictions of civil rights To a minimum.

例句 2:
行动主义(行动功利主义与行动义务论)与规则主义(规则功利主义与规则义务论)都是关于道德终极标准适用范围及其与其他道德规则关系的片面的、错误的理论。——“关于道德终极标准具体运用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年第4期

例句 3:
其次,从我国目前会计环境出发,论证了规则义务论是我国会计伦理理论类型的合适选择;最后,分别从伦理学和会计学的视角探讨会计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的路径。——“会计伦理学理论体系建构研究”,载于《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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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8:3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