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存在主义伦理学 |
释义 | 存在主义伦理学【英】existentialistic ethics译文来源[1] 金炳华,冯契.哲学大辞典[Z].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195. 定义存在主义伦理学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于德国,二次大战前后在西欧和美国以至世界范围内广泛流行的哲学伦理学学说”。它的理论来源为克尔凯郭尔的人生哲学、尼采的“自我扩张”学说和胡塞尔的现象学。他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海德格尔、雅斯贝斯,法国的萨特、马塞尔和加缪等(《简明伦理学辞典》编辑委员会,1987:232)。“存在主义伦理学彻底地贯彻了存在主义的主观唯心主义的哲学路线,宣称人的存在先于人的本质。现实的人的自然实体及其社会本质都不是人的真实存在。它认为只有那种根本不依赖于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存在, 才是人的真实存在”(郑祖泉,2004:99)。存在主义伦理学是“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人们烦恼、孤独、痛苦和绝望的情感体验相联系的”,它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的精神危机和道德困惑,“试图为处于悲观情绪中的人们提供一条伦理生活模式”。但是“它隔裂了他人、社会和外部世界的联系来孤立地考察个体的境遇,从而在理论上无法摆脱既定价值和个人选择、自由和责任的矛盾,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找到真正的道德出路”(金炳华,冯契,2001:195)。 定义来源[1] 《简明伦理学辞典》编辑委员会.简明伦理学辞典[Z].甘肃人民出版社,1987. 网络参考例句例句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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